深圳市人事局關于重新發布《轉發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年休假等有關假期待遇問題的通知》的決定
深人發〔2002〕43號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我局以及歸口管理的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注(注:原規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本次重新發布均已改為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等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現決定將《關于印發深圳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登記辦法的通知》等79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以及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后不再執行。
深圳市人事局轉發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年休假等有關假期待遇問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深人發[1996]81號)
各區人事局,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
現將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年休假等有關假期待遇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第一條中“按工作人員與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并且雙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的規定,在我市地域范圍內的不予執行,其他規定請按照執行。
符合探親規定的工作人員探親路費仍按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81]財事字第113號)執行,以本人的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
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年休假等有關假期待遇問題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粵人薪[1996]1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事局,省直各單位:
近年來,有的地區和單位就探親假、婚假、年休假、喪假的一些具體問題詢問如何處理。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對探親待遇規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問題,可按工作人員與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并且雙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工作人員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條規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員選擇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費的開支辦法,經與省財政廳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員探親假規定報銷往返路費。
三、工作人員按現行規定,工作年限必須滿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據目前國家關于工作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補充規定;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5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的,經領導批準,可轉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員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期間為5天。原按我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干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為晚婚年齡),增加婚假10天仍繼續執行。
五、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單位領導批準,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
六、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
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1981年4月8日財政部發布[81]財事字第113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單據報銷。
第四條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各省、直轄市可根椐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本省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并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自治區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本規定自《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