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關于重新發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決定
深人發〔2002〕43號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我局以及歸口管理的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注(注:原規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本次重新發布均已改為深圳市職稱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行政事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辦公室、深圳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等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現決定將《關于印發深圳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登記辦法的通知》等79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以及有關機構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編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后不再執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深人發[1995]38號)
各區人事局、財政局,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人事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金發放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金發放辦法
根據粵人薪[1994]2號關于我省經濟條件好的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金“可按2至3個月基本工資數額安排”的原則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按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數額發放獎金。為此,特制定本辦法。
一、發放獎金的計算辦法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金發放標準,按本人月基本工資的3個月數額計算。全年分3次發放,即每4個月發放一次。具體事項如下:
(一)每次獎金均按本人第4個月基本工資數額計算。并按本人實領工資的月數發給:即領取1個月工資的,其獎金發四分之一;領取2個月工資的,其獎金發二分之一;領取三個月工資的,其獎金發四分之三。
(二)“本人月基本工資”的計算基數是:
1.機關行政人員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特區津貼、保留津貼;
2.機關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列入工資構成的月獎金和特區津貼、保留津貼;機關技術工人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列入工資構成的月獎金和特區津貼、保留津貼。
3.中專學校、技工學校、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和護士,包括職務工資(含國家規定提高10%)、津貼(即按國發[1993]79號規定比例計算的活工資)和特區津貼、保留津貼(不含財政部門直接發給的地方生活補貼)。
4.事業單位除第3項以外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職員)和工人,包括其職務(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即固定部分)和津貼部分(含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提高比例所計算的數額),以及特區津貼、保留津貼。
除上述規定范圍外,物價補貼和部分工作人員的崗位津貼補貼(如公安干警值勤崗位津貼、紀檢監察部門辦案人員外出辦案補貼等)、浮動工資,均不列入計發獎金的基數。
二、發放獎金的經費來源
發放獎金的經費來源,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
(一)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開支渠道解決。
(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開支規定辦理。
(三)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全部自籌解決。
三、發放獎金的具體規定
獎金的發放要貫徹考核激勵的原則,與本人的工作表現直接掛鉤。具體辦法如下:
(一)工作人員在上年度考核被評為稱職(合格)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發給獎金。
(二)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獎金:
1.上年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
2.被辭退人員;深府[1995]238號所指的離崗培訓人員;
3.病假(不含因公受傷治療期間及身患絕癥者,下同)累計超過6個月,事假(不含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累計超過兩個月,曠工累計10天以上的人員;
4.黨內受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未撤銷的人員,黨內受撤職、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或行政受降級、撤職處分未滿兩年的人員;
5.受停職審查或立案審查的人員;
6.被政法機關羈押或收容審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
1.離崗培訓人員經培訓合格,重新安排工作的,從下月起發給獎金。 |||
2.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人員,從正常上班的下月起發給獎金。
3.受停職審查或立案審查的人員,經審查作出結論并未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其受審查月數補發獎金;經審查雖未構成違法犯罪但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不補發獎金。
四、其他具體事項
(一)工作人員在掛職鍛煉期間和組織安排進修期間,以及按國家規定假期休假期間,女職工產假期間(違反計生政策者除外),均按規定標準發給獎金。
(二)機關單位工人,除按國辦發[1993]85號規定比例計發月獎金外,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獎金。
(三)工作人員調離機關事業單位的,從調出停薪之月起停發獎金。
(四)工作人員從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下月起停發獎金。
(五)本辦法從1993年10月1日起執行。深人發[1992]15號關于工作人員獎勵工資(獎金)的發放辦法即行廢止。過去已發放部分予以沖銷。
(六)本辦法由深圳市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