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59]中勞薪字第67號
目前絕大部分企業單位都實行職工請事假不發工資的制度,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實行職工請事假照發工資的制度。由于待遇不同,在整風運動中,企業職工曾經對此提出不少意見。生產大躍進以來,有些企業由于取消了加班加點工資,將原來規定的職工請事假不發工資的制度改為照發工資。這些企業執行以來,雖然多數職工仍然是積極勞動、不缺勤,但部分職工思想覺悟還不夠高,常常借故請假,因而降低了出勤率,影響了生產。為了鞏固勞動紀律和提高出勤率,并考慮到企業和事業、機關的不同情況,對企業職工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提出如下意見:
1.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2.企業的行政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炊事人員、勤雜人員等,由于他們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得經常性的生產獎金也很少,對于他們在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應該與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們請事假每一季度在二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的天數,不發給工資。
195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