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
勞社部函[2000]84號
湖北省勞動保障廳:
你廳《關于再婚者婚假問題的請示》(鄂勞社[2000]113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