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6)191號
上海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滬勞保字[1996]1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
二、按照《勞動法》及有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
三、在計算醫療期、經濟補償時,“本單位工作年限”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為同一概念,也不應扣除勞動者此前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
勞動部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