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問題的核心其實不在于公司應否將生育津貼的差額補給你,而在于公司根本沒有按規定足額向你支付產假工資。首先,根據規定,產假期間(正常是98天)公司應按你原工資標準向你支付工資,而這里的“原工資標準”是指你享受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按二者之中較高者確定。獎勵假期間(符合條件者享受80天)的工資則應按你正常出勤情況下的應得工資(加班工資、高溫津貼、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或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應剔除)計算,由公司向你支付。如果上述標準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那公司應當向你支付相應的工資差額。其次,上述工資應由公司逐月向你支付(墊付)。如果在休假期間公司只向你發放了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未足額支付產假工資的,你可以考慮提出被迫辭職主張經濟補償金(N),且一并申請仲裁索要產假工資差額。詳細可參見《深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的標準支付產假工資,女職工可以被迫辭職嗎》《勞動者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具體什么操作流程(詳細實操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