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1-2-374-001
江西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訴某和財保荊門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危險貨物運輸機動?交通事故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和承擔
| 關鍵詞
?事 機動?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危險貨物運輸 交通事故 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責任
| 基本案情
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訴稱:2021年5月12日,忽某山駕駛涉案重型罐式半掛?,在宜遂高速遂川縣五斗江?坳村路段側翻,造成一人死亡,?載32.36噸柴油泄漏、道路設施受損的事故。事故發生后,為了控制環境污染,防止柴油泄漏沿河污染,造成更大損失,遂川縣委縣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原告作為救援單位之一參與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為此支出了費用。故訴請:1.被告賠償應急環境監測費11.8萬元、?輛租賃調配費用3.1萬元、應急物資采購費1.95萬元、吸污?租賃費0.35萬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忽某山辯稱:本案事故?實際所有人是魏某,其是雇員履職行為,無需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魏某未答辯。
荊?某燃氣公司辯稱:案涉事故?輛在某和財保荊?公司、某?財保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等,足以賠付損失。某和財保荊?支公司未按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認定某和財保荊?支公司的保險免責條款無效。商業三者險和承運人責任保險均是機動?保險,應當各半負擔。
某和財保荊?公司辯稱,應急環境監測系原告的法定職能,不應收取費用。本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原告訴請的各項費用屬于?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所載貨物泄漏造成污染的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應當免責。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單中約定了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本公司只應承擔超過免賠金額的賠償責任。
某?財保荊?公司辯稱: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在法定職責內執行公務不應向納稅人再收取費用。本案中某和財保荊?支公司與荊?某燃氣公司之間約定免賠金額,明顯損害了某?財保荊?分公司的合法權益,該約定應無效。應先由某和財保荊?公司在承保?輛的交強險和機動?三者險責任范圍承擔賠償責任,對交強險及機動?三者險限額不足以賠償的部分,再由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12日,忽某山駕駛涉案重型半掛牽引?牽引涉案重型罐式半掛?載32.36噸柴油,行駛至遂川縣五斗江?坳村鵝灣組路段時沖下山谷側翻,造成副駕駛室乘坐人李某死亡,忽某山受傷,?載柴油泄漏,水泥護墩和?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遂川縣人?政府組織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等單位及時進行應急處置。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參與事故施救和環境監測支出的費用有:環境應急監測費117957元,?輛租賃費24400元,應急物資18400元,共計160757元。后遂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忽某山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在道路上行經下坡路段時未確保安全,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忽某山駕駛的涉案重型半掛牽引?、重型罐式半掛?登記所有人為荊?某燃氣公司,實際?主是魏某。
2020年12月3日,荊?某燃氣公司為涉案重型半掛牽引?和重型罐式半掛?投保了某?財保荊?公司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該保單載明:保障內容為貨物責任和第三者責任,其中第三者責任為每人責任限額40萬,每次事故除污費用責任限額100 萬,每次事故施救費用責任限額100萬,第三者累計賠償限額500萬。
2020年12月17日,荊?某燃氣公司為涉案重型半掛牽引?投保了某和財保荊?公司的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該保單載明: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800萬,第十二條特別約定中第3點內容為“?輛投保的‘交強險’‘機動?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和非本保單承保的‘道路危險貨物承運責任保險’(運管處統保)等其他保險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屬于免賠范圍,且該絕對免賠金額以每次事故120 萬元作為下限”。
2020年12月28日,荊?某燃氣公司為涉案重型半掛牽引?投保某和財保荊?支公司的機動?綜合商業保險,該保單載明:機動?第三者責任保險為100萬元。同日,荊?某燃氣公司為涉案重型罐式半掛?投保某和財保荊?支公司特種?綜合商業保險,該保單載明 承保特種?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某和財保荊?支公司提供的《特種?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載明:特種?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條款內容為“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 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第五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有關名詞釋義中“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險機動?正常使用 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于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險機動?和第三方財產的污損、 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荊?某燃氣公司在該《特種?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上簽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 容及法律后果”的字樣并加蓋了公章。
本案事故發生在上述各保險保險期間內。
江?省遂川縣人?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贛0827?初234號?事判決,判決:一、某和財保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 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財產損失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賠償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 各項損失82553.64元,共計84553.64元;二、某?財保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各項損失76203.36元;三、駁回原告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和財保荊?公司、某?財保荊?公司提出上訴。江?省吉安市中級人?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贛08?終1314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政府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涉案交通事故導致?載柴油泄漏,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因處理柴油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而支出的相關費用,是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在應急處置案涉油罐?傾翻?載柴油泄漏安全事故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屬于《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即本案應為機動?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因處理涉案?輛柴油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屬于該起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應由交通事故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有權向事故責任單位荊?某燃氣公司等主張賠償。某和財保荊?公司、某?財保荊?公司作為案涉機動?的保險機構,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關于某和財保荊?公司能否依據合同約定免責問題。某和財保荊?公司與荊?某燃氣公司簽署的《特種?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載明的免責條款中的“污染”與地震及其次生災難、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核反應、核輻射并列,系指與地震、戰 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核反應、核輻射同一級別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導致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后果的污染事件。本案中的“污染”系因交通事故導致投保?輛所載原油泄露產生的,明顯非“污染”免責條款中表述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質的“污染”情形。某和財保荊?支公司在《特種?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將“污染(含放射性污染)”解釋為“被保險機動?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于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險機動?和第三方財產的污損、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并在本案中以該免責條款主張免責限制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與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投保人荊?某燃氣公司對該解釋亦不予認可, 理解分歧明顯,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某和財保荊?支公司和荊?某燃氣公司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中關于絕對免賠金額的約定是否有效的問題。荊?某燃氣公司購買某?財保荊?分公司的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在前,荊?某燃氣公司是在購買某?財保荊?分公司100萬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后,再向某和財保荊?公司購買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并約定絕對免賠120萬元。該約定符合荊?某燃氣公司的保險利益需求,且未損害某?財保荊?公司的合法權益。因為,荊?某燃氣公司與某和財保荊?公司約定的是“其他保險應承擔的保險 責任屬于免賠范圍”,并未加重某?財保荊?公司的保險義務,也未約定由某?財保荊?公司先行賠付。即某?財保荊?公司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按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與荊?某燃氣公司是否再購買保險無關,該絕對免賠條款的?險也是由荊?某燃氣公司承擔。因而,該絕對免賠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
關于某和財保荊?公司、某?財保荊?公司賠償比例的問題。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強制保險優先賠償,強制保險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保險賠償。荊?某燃氣公司在某?財保荊?公司投保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和某?財保荊?分公司投保的機動?綜合商業保險、特種?綜合商業保險、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均屬于商業保險。因而,應當根據某和財保荊?公司與荊?某燃氣公司的絕對免賠金額特別約定,判決江?省遂川縣生態環境局的損失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內賠償,超出交強險以外的部分,按照某和財保荊?公司商業三者險110萬元限額與某?財保荊?分公司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100萬元限額的限額總和比例確定。即某和財保荊?公司承擔110/210(0.52)的賠償責任,某?財保荊?公司承擔100/210(0.48)的賠償責任。經核算為,由某和財保荊?公司承擔82553.64元,由某?財保荊?分公司承擔76203.36元。
| 裁判要旨
1.危險貨物運輸機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部?等單位在應急處置涉案安全事故過程中所產生的事故應急 環境監測等相關應急救援費用屬于《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即屬于危險貨物運輸機動?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交通事故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生態環境部?等單位有權向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主張賠償,案涉機動?保險人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2.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責條款中的“污染”與地震等事由并列,應當解釋為與地震等同一級別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導致損害后果的污染事件。如果“污染”系因投保?輛交通事故等人為因素導致,明顯非“污染”免責條款中表述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質的“污染”情形。保險合 同同時將該“污染”解釋為非不可抗力性質的污染,與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在保險人與投保人存在理解分歧的情況下,保險人以此主張免責的,依法不予支持。
3.投保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險人投保?輛綜合商業險,其中成立在后的保險合同約定了絕對免賠條款的,因該約定符合投保人的保險利益需求,且既未加重成立在前保險合同保險人的保險義務,也未約定由其先行賠付,故未損害其合法權益,成立在前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按照其與投保人的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成立在后保險合同中的絕對免賠條款的?險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故應當認定免賠條款系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未加重、損害第三人的權益,合法有效。
4.投保人投保機動?強制保險的同時,向兩個以上保險人投保不同?輛綜合商業險的,保險事故發生后,機動?強制保險優先賠償,強制保險賠償不足部分,應當由商業保險按各自保險限額比例賠償。保險人主張特定商業保險先予賠償的,依法不予支持。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7條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1165條第1款、第1184條、第1213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
一審:江?省遂川縣人?法院(2022)贛0827?初234號判決(2022年4月25日)
二審:江?省吉安市中級人?法院(2022)贛08?終1314號判決(2022年9月30日)
(環資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