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0-2-392-002
福建某航運公司訴福建某船舶公司等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申請保全錯誤責任的承擔
| 關鍵詞
?事 因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責任的承擔 訴中財產保全 保全錯誤
| 基本案情
福建某航運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福建某船舶公司賠償因其錯誤保全福建某航運公司所有的船舶Z輪造成福建某航運公司的差價損失140萬元及利息損失;2.判令福建某船舶公司賠償福建某航運公司借款利息損失5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福建某船舶公司等向廈?海事法院提起(2015)廈海法商初字第1335號訴訟,要求判令福建某航運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及利息、靠泊費用等費用。福建某航運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造船合同》已于2015年12月17日解除,并要求福建某船舶公司等連帶返還購船預付款及相應利息、船舶圖紙設計費及造船期間支出的籌建人員、監造人員勞務報酬、差旅費等。2015年12月25日,廈?海事法院根據福建某船舶公司的訴訟保全申請,裁定凍結福建某航運公司的銀行存款。后根據福建某航運 公司的申請,更換了保全賬戶和標的物,裁定凍結福建某航運公司名下的Z輪。另案一審、二審判決均確認《油輪建造合同》已解除; 福建某船舶公司等應共同向福建某航運公司返還造船款及利息、船舶圖紙設計費等費用。
廈?海事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閩72?初295號判決:駁回福建某航運公司的訴訟請求。福建省高級人?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閩?終25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申 4604號裁定:駁回福建某航運公司的再審申請。
| 裁判理由
最高人?法院再審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福建某船舶公司對保全行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及其應否賠償福建某航運公司有關損失。
《中華人?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條規定:“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因申請保全錯誤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在特別法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應依據《中華人?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判斷保全申請是否存在錯誤。對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并未專?規定適用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該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因申請人在提出財產保全時,并不知曉也無從知曉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法院的裁 判結果一致,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判斷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則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要求過于嚴苛,將有礙于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另案的一、二審判決均未支持福建某船舶公司的訴訟請求,但另案中,福建某船舶公司等起訴請求福建某航運公司支付造船款、相應款項的利息及相關費用,具有一定的依據。福建某船舶公司認為,2014年8月5日造船廠已向船級社申請船舶檢驗遺留項目關閉,8月8日船級社草擬了建造階段證明予以認可,由此證明船舶已經建造完工并滿足規范要求。福建某航運公司對第二次試航結果未書面提出接受或拒絕的理由,應視為其已接受本船。且從雙方的函件往來可以反映,雙方當事人仍就遺留項目整改、船名變更、配套交船文件的辦理及第五期船款交付等問題產生爭議。福建某船舶公司就以上爭議問題提起訴訟系其正當行使其訴訟權利,福建某航運公司主張福建某船舶公司提起另案的訴訟缺乏合理性與事實不符。福建某船舶公司最初的保全申請系凍結福建某航運公司的銀行資產。福建某航運公司提出置換保全財產后,廈?海事法院才將Z輪予以保全,且保全措施僅為限制船舶轉讓和抵押,并未對船舶進行實際扣押,不影響船舶的正常運營,因此福建某船舶公司申請的保全措施在合理限度內,不存在保全措施申請不當的情形。福建某航運公司提交的試航檢驗部報告和船舶試航證書不足以證明福建某船舶公司的保全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福建某航運公司主張的損失與案涉財產保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亦缺乏證據證明。二審判決未支持福建某航運公司的索賠請求,并無不當。福建某航運公司于申請再審期間提交的國內船舶錄無法證明福建某船舶公司申請案涉保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本院不予采信。
| 裁判要旨
因申請保全錯誤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法律并未專?規定適用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該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申請人在提出財產保全時,并不知曉也無從知曉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為判斷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則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要求過于嚴苛,將有礙于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0條
一審:廈?海事法院(2019)閩72?初295號判決(2019年10月23日)
二審:福建省高級人?法院(2020)閩?終251號判決(2020年6月29日)
再審: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申4604號裁定(2021年9月26日)
(?四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