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人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批復
粵高法民一復字(2012)3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人是否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我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如下:
關于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人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問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應對當事人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并依法認定應否予以支持。
此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