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函(關于張自修訴橫峰縣老干部管理局損害賠償糾紛案的請示)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民請字[1996]01號《關于張自修訴橫峰縣老干部管理局損害賠償糾紛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被告橫峰縣老干部局在收集原告張自修所獲得的獎章及證書等紀念物后,因遺失不能歸還,起訴到人民法院,不應定為榮譽權糾紛,也構不成對原告榮譽權的侵害,但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應予賠償。至于賠償的數額,可結合紀念物的價值(包括收藏價值)、質地及紀念物遺失后對原告精神方面造成的損害等各種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