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濟南鐵路分局訴天津鐵路分局滄州站、滄州水產公司經濟侵權糾紛一案管轄權問題請示的批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1988〕11號請示收悉。關于濟南鐵路分局訴天津鐵路分局滄州站、滄州水產公司經濟侵權糾紛一案管轄權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行為連續進行地、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地。故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注:本篇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實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