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4 年 12 月 30 日,當事人陽某(1992 年 6 月 6 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太康縣某村人)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羈押于東莞市看守所。據指控,當事人牽涉進一起詐騙案件,被認為在其中實施了相關詐騙行為。案件偵查過程中,當事人家屬委托周乃文律師擔任辯護人。接受委托后,周乃文律師多次會見當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細節,并仔細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經了解,當事人聲稱自己并不知曉所參與事項屬于詐騙活動,只是按照他人指示進行一些看似正常的業務操作。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律師辯護核心觀點】周乃文律師指出,當事人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在參與所謂的“業務”過程中,其收到的信息和指示讓其誤以為是正常的商業活動,并沒有充分證據表明當事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例如,在溝通交流中,當事人所接觸到的內容未明確體現出詐騙意圖,且當事人也沒有從所謂的“詐騙行為”中獲取高額、不合理的收益。
證據關聯性方面: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存在關聯性不足的問題。雖然有部分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但這些證據并不能確鑿地證明當事人與詐騙犯罪之間存在直接關聯。交易記錄可能存在正常的商業往來解釋,聊天記錄也多為模糊性的表述,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支撐詐騙罪的指控。
行為性質方面:當事人的行為在整個事件中更傾向于一般的輔助性事務處理,并非詐騙犯罪的核心行為實施者。其行為對詐騙結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較小,不應簡單地將其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
【辦案結果】
在審查起訴階段,周乃文律師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提交了詳細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經審查,綜合考慮案件證據情況以及律師提出的辯護觀點,認為現有證據無法達到起訴的證明標準。最終,因羈押期限屆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東莞市公安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釋放,此次辯護取得成功。案號:東看釋字〔 2025 〕02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