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任何情況下都沒有“2N+1”,只有“2N”“N+1”或者“N”(全國應該都一樣)。其次,主張“2N”,必須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而認定用人單位是否構成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常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的事由,例如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看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證明該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不能證明,即屬違法。至于提前1個月通知,一方面,并非每種情形下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都需要履行這個程序;另一方面,這屬于程序要件,一般不會單純因為缺失該要件而認定構成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