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錦浩,深圳專業勞動法律師,現執業于廣東威泰律師事務所,擔任勞動法業務部負責人。2010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2進入律師事務所實習,2013年開始正式執業。曾任兼職仲裁員,擔任多家集團、外貿公司、大型制造企業、工廠以及公益組織的常年法律顧問。楊律師一直專注于勞動用工相關法律糾紛的仲裁、訴訟實務及法律研究,親自處理過數百起勞動爭議,具有扎實的勞動法知識和豐富的實戰經驗,尤其擅長處理勞動合同、工資、績效、提成、獎金、加班、辭退、開除、辭職、經濟補償、賠償金、競業限制等爭議和糾紛。楊律師既接受勞動者的委托,最終代理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成功追索工資、績效、加班工資、提成工資、獎金、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等;也接受用人單位的委托,在仲裁或者訴訟案件中進行有效抗辯,駁回勞動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請求。在勞動爭議調解方面,楊律師曾在多起案件中,在代理勞動者申請仲裁后,通過有效談判最終和被申請人(用人單位)達成調解協議,最終調解結案;也曾在多起案件中,代理被申請人(用人單位)和申請人(勞動者)談判,最終和申請人(勞動者)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庭外和解(勞動者申請撤回仲裁)。此外,楊律師還擔任多家知名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為顧問單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內部用工管理關系,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勞動爭議的發生,或者在勞動爭議發生時能最大限度地維護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由于楊律師長期專注于勞動法領域,且由于經常在不同案件中分別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代理人的角色轉換,使得楊律師非常熟悉勞動爭議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立場、訴求、利益及思維模式、訴訟思路、舉證責任等,擁有非常豐富的實戰經驗,從而在處理具體問題時能較快地制定合理且有效的訴訟策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服務范圍
◆ 勞動合同糾紛、確認勞動關系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福利待遇糾紛、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以及承包人、被掛靠人用工主體責任糾紛案件等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及訴訟代理;
◆ 勞務合同糾紛和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
◆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船員勞動合同糾紛、船員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等海事海商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
◆ 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等侵權責任糾紛的訴訟代理;
◆ 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訴訟代理;
◆ 擔任勞動法律顧問:
◎擔任用人單位常年勞動法律顧問
1、協助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公示規章制度;
2、指導用人單位依法招收聘用員工,完善招收聘用手續;
3、制定或審查修改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版本,指導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與員工新簽、續簽、變更勞動合同;
4、協助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協商簽訂、變更集體合同或者專項協議;
5、為用人單位裁員提供法律意見,指導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與員工合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6、協助用人單位處理工傷事故或突發性群體事件;
7、為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提供勞動法律培訓或法律講座;
8、為用人單位提供日常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咨詢服務;
9、其他勞動法律服務。
◎擔任專項勞動法律顧問
1、起草或審查勞動合同版本;
2、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
3、勞動糾紛訴前處理(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合法性評估,員工提出被迫解除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成功率評估,指導收集和強化證據,等等);
4、工資協商集體談判;
5、工傷案件訴前處理;
6、群體性勞動爭議調解;
7、企業上市、改制、兼并、關閉下的勞動關系處理;
8、破產案件中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清算。
☆代表案例
◎ 曾某某與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勞動爭議案
◎ 劉某與某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某國際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劉某與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某工業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黃某某與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徐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廖某某與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唐某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彭某某與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周某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董某某與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莊某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郭某與某國際商務旅游有限公司、某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任某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張某與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王某某與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何某與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唐某某與某國際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陳某某與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郭某某與某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肖某與某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唐某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別某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譚某某與某建筑裝配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 李某某與某鐘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宋某某與蘇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賴某與蘇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鐘某某與某電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李某甲與某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李某乙與某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董某某與某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劉某與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伍某與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寧某與某軟件公司勞動爭議案
◎ 袁某某與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某集團與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 谷某某與某高科技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馬某某與某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湯某某與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洪某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曹某與某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郭某某與某婚姻介紹服務所勞動爭議案
◎ 周某某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王某與某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楊某某、康某某等二人與某管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賈某某、馬某等二人與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宋某某與某服飾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陳某與某制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崔某某與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黎某與某金屬焊絲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李某某與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江某與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閆某某與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楊某與某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劉某某與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王某某與某石業有限公司、丁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案
◎ 邱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胡某某、王某甲、楊某某、張某甲、張某乙、趙某某、王某乙等十人與劉某甲、劉某乙、劉丙等三人勞務合同糾紛案
◎ 李某與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張某某與某大學人事爭議案
◎ 鮑某某與某工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劉某、謝某某、韓某、李某某、陸某某等五人與某溫泉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郭某某與某機械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 王某某與某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 劉某某與某實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 何某某與某制衣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趙某與某制衣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戴某與某食品發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馬某某與某食品發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王某某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周某某與中鐵某局集團某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 龔某某與某溫泉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夏某與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 楊某某與某溫泉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聯系電話:1984265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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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1日
法釋〔2025〕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2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承包人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承包人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掛靠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對外經營,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被掛靠單位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條 勞動者被多個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交替或者同時用工,其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按照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用工管理行為,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者請求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關聯單位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關聯單位之間依法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約定且經勞動者同意的除外。
第四條 外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許可且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當事人申請追加外國企業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的二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實際工作日計算。
第七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未訂立的;
(二)因勞動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訂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勞動合同期限依法自動續延,不屬于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會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任期未屆滿的。
第九條 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請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達到一年以上,延長期限屆滿的;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續延期限屆滿的;
(三)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用人單位變換勞動合同訂立主體,但繼續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合同期限屆滿的;
(四)以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規避行為再次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超過一個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除向勞動者支付正常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實際損失、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已經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確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相適應,勞動者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超過合理比例部分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在職期間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以不得約定在職期間競業限制、未支付經濟補償為由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勞動者違反有效的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按照約定返還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并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一)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期滿且不存在應當依法續訂、續延勞動合同情形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勞動者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存在勞動合同客觀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用人單位已經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且經檢查勞動者未患職業病的;
(二)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的。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可以繼續履行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終止決定作出后至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前一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解除、終止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仲裁期間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在一審或者二審訴訟期間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本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