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8-2-264-003
張某訴閬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掛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滌除其登記信息
| 關鍵詞
?事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 滌除登記 掛名法定代表人 公司經營管理 實際控制
|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訴稱:原告在被告公司擔任司機,掛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登記,但原告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不實際控制公司、保管公司執照、印章等。后原告從被告處離職,多次要求被告變更其公司登記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工商登記機關滌除原告作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也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19日,閬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法登記設立,張某登記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為敖某某和四川某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是韓某,公司內部管理審批人也是韓某。2020年8月,張某從該公司處離職后,多次請求該公司為其變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但一直未得到回應。2021年7月13日,張某通過四川某律師事務所向該公司發出《律師函》,請求變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被告仍未答復并變更登記,張某遂訴至人?法院。
四川省閬中市人?法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2021)川1381?初5475號?事判決:被告閬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到閬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滌除原告張某閬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某提交了證據證明代表閬中某公司對外開展?事活動和對內行使管理的人均系韓某,張某并未行使《公司法》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職權,系屬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有違公司法規定,閬中某公司應當及時變更法人登記。因張某不是閬中某公司的股東,無法通過提起召開股東(大)會等內部救濟途徑變更法人登記,故其請求閬中某公司向工商登記機關滌除張某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應當得到支持。
| 裁判要旨
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失去實質利益關聯,且沒有參與任何實際經營,屬于“掛名法定代表人”,應當允許“掛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滌除登記訴訟。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公司法》第11條、第13條
一審:四川省閬中市人?法院(2021)川1381?初5475號?事判決(2021年12月19日)
(?二庭)
轉載自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