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1-2-115-002
蔡某某訴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 關鍵詞
?事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 指定管轄
| 基本案情
蔡某某起訴稱,2019年9月,蔡某某與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蔡某某位于安徽省和縣的某小區的房屋進行裝修。合同還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法院起訴。后蔡某某按約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開始實質性裝修工作,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返還預付裝修款等。
安徽省和縣人?法院認為,2020年7月20日,雙方簽訂合同解除書,協議解除案涉合同,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本案應當由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區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故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人?法院處理。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人?法院認為安徽省和縣人?法院裁定移送不當,遂層報江蘇省高級人 ?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法院認為,《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法院管轄。《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和縣,安徽省和縣人?法院作為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經與安徽省高級人?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最高人?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轄59號?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和縣人?法院審理。
| 裁判理由
最高人?法院認為,本案系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該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故本案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安徽省和縣人?法院作為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將有管轄權的案件移送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人?法院處理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 裁判要旨
當事人因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34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33條)
指定管轄: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轄59號?事裁定(2021年12月17日)
(立案庭)
轉載自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