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17年5月,被告人黃某將從網上收購的一臺老虎機放置于被告人楊某位于東莞市長安鎮廈邊的便利店,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同年11月19日18時30分左右,公安機關巡邏隊員在該便利店查獲楊某,楊某隨后通知黃某到場,二人隨后被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直至案發,黃某與楊某通過老虎機賭博累計獲利約9000元。
【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律師辯護核心觀點】周乃文律師及團隊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在辯護過程中提出了以下觀點:
1、楊某立功情節及從輕考量:對于被告人楊某,著重強調其具有立功表現。楊某被抓后按照公安機關的安排,通知被告人黃某到指定地點,協助公安機關成功抓獲黃某,該行為符合立功的法定情形。同時,指出楊某存在坦白認罪、悔罪的態度,且無前科,屬于初犯,再結合其年紀較大等因素,綜合建議法院在量刑時對楊某從輕處罰。
2、案件整體情節與量刑建議:從案件整體出發,提出兩名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且,本案中二人違法所得相對較少,相較于一些情節嚴重的開設賭場案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綜合這些因素,認為公訴機關對楊某的量刑建議沒有充分考慮其立功及違法所得較少等情節,偏重不合理,建議法院根據楊某的具體情節,判處拘役。
【辦案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法院采納了辯護人周乃文律師提出的立功等從輕情節及判處拘役的量刑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