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1年某月某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和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來到被害人譚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某某鎮某某房間拿衣服,并在該房內和譚聊天。期間,王某某以談事情為由將譚某某騙至該樓頂層樓梯間處,隨后將譚按倒在地,強行與譚發生性關系。當日,公安人員抓獲王某某。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將王某某起訴到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律法規】強奸罪的量刑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基礎量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情節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團隊作為其辯護人。周律師會見王某某,閱卷、分析案情,積極準備辯護工作,提出如下辯護要點:一、被告人與被害人在案發前已經認識,其犯罪行為無預謀,系在遭受被害人男朋友“侮辱”后一時沖動所致。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案發時并未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對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只是將被害人按倒在地,受害人沒有明顯反抗。三、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四、被告人王某某以往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積極主動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
【辦案結果】被告人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以強奸罪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處罰,罪名成立,本院已于支持。采用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辯護觀點,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判決情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東三中法少刑初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