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當事人依然能取保,是下逮捕證才受理的案件,能爭取取保候審,實屬不易
【案情回顧】羅某某,女性,廣西人,因涉嫌詐騙于2021年10月26日被拘留,羈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在被逮捕后,家屬委托周乃文律師介入。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五條關于取保候審及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規定。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提出:1. 低危險性:羅某某系初犯,無前科,主觀惡性小,在押期間表現良好,取保后不會危害社會,且能保證隨傳隨到。2、證據與量刑:現有證據存瑕疵,證據鏈不完整,羅某某可能被處管制、拘役等輕刑,或雖可能處有期徒刑但取保無危險性。3. 家庭因素羅某某家庭特殊,家中老人需照顧,子女年幼需陪伴,取保候審利于家庭穩定。
【辦案結果】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與檢察院積極溝通并提交申請及意見,檢察院采納后決定對羅某某取保候審。2022年4月14日,羅某某從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獲釋,家屬對律師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