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柳某因涉嫌在某網吧盜竊多部手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據公安機關初步調查,網吧內有手機失竊,現場部分監控視頻顯示柳某在案發時段出現在手機失竊區域附近。然而,監控視頻畫質模糊,無法清晰辨認柳某的具體行為動作。同時,網吧內一位證人的證言稱看到柳某有可疑舉動,但該證人的描述在一些關鍵細節上存在前后矛盾之處。盡管證據存在諸多疑點,柳某仍面臨著被批捕起訴的風險。
【法律依據與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多次會見后,發現本案中的監控視頻作為關鍵證據,分辨率極低,根本無法準確判斷柳某是否實施了盜竊手機的動作。而且,證人證言中關于柳某可疑舉動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行為描述存在多處不一致,這使得該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在缺乏其他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現有證據遠遠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柳某構成盜竊罪。
周律師制定了以“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條件”為核心的辯護策略。在向檢察院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中,詳細闡述了本案證據存在的諸多問題:
周律師在與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溝通時,進一步強調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逮捕條件和證據標準的相關規定,懇請檢察院審慎審查案件,依法作出不批捕決定。
【辦案結果】經過周乃文件律師的不懈努力,檢察院最終采納了律師的意見,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柳某實施了盜竊行為,不符合逮捕條件,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柳某在被拘留數日后重獲自由,一場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導致的錯案得以避免。案號:東二看釋字【2020】45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