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別在違法邊緣試探,無罪釋放不是命運的常態饋贈,法律的嚴懲才可能是最終結局,莫因僥幸,誤了人生。
【案情回顧】
郭某在某晚與朋友聚會后,步行回家途中,見路邊獨自玩手機的王某,一時貪念頓生。他佯裝問路靠近王某,趁其不備,迅速搶走王某手中的手機后拔腿就跑。王某大聲呼救,附近群眾協助將郭某控制并報警。郭某被警方以涉嫌搶劫罪刑事拘留。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周乃文律師受理后,經過會見郭某后,認為郭某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其一,郭某在實施奪取手機行為時,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對人身強制的方法,只是趁人不備公然奪取。其二,郭某主觀上主要是臨時起意的貪念,并非有預謀地以暴力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來獲取財物。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罪是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二者關鍵區別在于是否使用暴力等對人身強制的手段。
【辦案結果】
辦案機關采納了律師觀點,認為郭某行為不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郭某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