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龍某犯掩飾、隱瞞涉案 58000 余元深陷泥沼,檢察院風云突變撤回起訴不起訴!“從看守所‘險’脫身” 看周乃文律師做對了什么?
【案情回顧】
東莞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認定龍某在明知他人盜取某廠的玩具的情況下,仍然大量低價收購他人盜竊所得的玩具2000件,且在網絡上和廣州低價購買來源不明的玩具。龍某購得玩具后在淘寶網上銷售獲利。龍某于某年12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在其住處搜出3748件玩具。價值58000余元。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次年7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依法出庭為龍某辯護,周律師審核了證據,該證人在不同詢問筆錄中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況,對關鍵細節如時間、地點、被告人的具體行為等描述模糊且相互矛盾。并且,該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因此,僅憑該證人的證言,無法認定被告人與犯罪所得存在接觸,更無法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龍某犯掩飾、隱瞞犯罪,存在諸多瑕疵和不足,無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來證明被告人龍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以確保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于當年7月20日決定撤回起訴,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同月22日作出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東莞市第三人民檢察院于8月3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東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收到《不起訴書決定書》后于同月5日將龍某釋放。
【辦案結果】
周乃文律師為龍某成功為其爭取了不起訴《東三區檢刑不訴(2011)45號》;看守所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