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24年,東莞市公安局對“10.17非法經營案”展開偵查,犯罪嫌疑人黃某勇涉案其中,非法買賣黑煤氣,金額幾十萬元。黃某勇,1980年11月4日出生,戶籍位于廣東省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第一區,單位及職業不詳。因該案,黃某勇存在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況。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其家屬在黃某勇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心急如焚,委托周乃文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會見黃某勇,詳細了解案件情況,發現雖然案件涉及非法經營,但黃智勇在其中的參與程度和具體作用存在一定的可辯空間,且黃某勇本人無其他違法犯罪前科,社會危險性相對較低,且本人表示愿意積極配合后續的偵查和訴訟程序。
【辦案結果】周乃文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向東莞市公安局提交了詳細的取保候審申請及辯護意見。公安機關經審查,采納了周乃文律師的部分觀點,認為黃某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決定對黃某勇取保候審,期限從2024年01月11日起算,并要求其交納保證金伍仟元整。黃某勇得以暫時恢復人身自由,后續案件在取保候審狀態下進一步推進。案號【東公取保字[2024]3105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