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20日,侯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拘留。侯某就職于廣東某有限公司,在公司業務往來中,牽涉到對相關犯罪所得的掩飾、隱瞞行為。其家屬在侯某被羈押后,迅速委托周乃文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侯某,深入了解案件細節,發現侯某在案件中雖有參與行為,但情節相對較輕,且其行為的主觀故意性存在一定爭議。同時,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由于證據收集等問題,難以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提出:1、主觀故意存疑:侯某在所謂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中,更多是基于公司業務安排行事,其自身對相關款項或物品屬于犯罪所得的認知并不清晰,主觀故意方面存在疑問。2、社會危險性較低:侯某在日常生活中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前科,取保候審后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也不會妨礙案件的后續偵查和審理工作。
3、偵查羈押期限因素:當前案件因諸多客觀原因,無法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完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辦案結果】
周乃文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向東莞市公安局提交了詳細的取保候審申請及辯護意見。公安機關經審查,采納了律師的部分觀點,認為侯某雖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案件存在不能在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的情況。最終,公安機關決定對侯某取保候審,期限從2023年11月17日起算,并要求其交納保證金壹仟元整。同時,東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23年11月17日對侯某予以釋放,侯某得以恢復人身自由,后續案件在取保候審狀態下進一步推進。案號:【東二看釋字[2023]12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