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親姐姐為妹妹的財稅公司工作,涉嫌私自接受客戶的委托,賺取額外的服務費。被妹妹報案送入看守所,在周律師的介入下,成功為其爭取到取保候審。
【案情回顧】岳某,1981年1月20日出生,任職于某公司。因涉嫌職務侵占六十余萬元,被東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岳某的家屬在其被拘留后,委托周乃文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周乃文律師介入后發現,公訴機關指控岳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業務款項轉入自己賬戶據為己有,但案件證據存在諸多疑點。
【法律法規】職務侵占罪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接受家屬的委托后,指出1、證據真實性存疑,公訴機關用以證明岳某職務侵占的關鍵轉賬記錄,存在公司財務操作流程漏洞導致款項誤入岳某賬戶的可能性。轉賬憑證的備注信息模糊,無法確鑿證明該款項就是應歸公司所有的業務收入。
2、證據關聯性不足,指控岳某侵占的六十余萬元款項中,部分款項存在與公司其他業務往來的關聯。岳某提供了相關業務合同及溝通記錄,顯示這些款項可能是公司與合作方之間存在爭議的業務款項,并非岳某個人非法占有,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該款項與岳某職務侵占行為之間存在必然聯系。3、證據完整性缺失,整個案件偵查過程中,對于公司內部財務審批流程、相關業務背景的調查證據不完整。缺乏對公司其他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的全面詢問筆錄,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證實岳某具有職務侵占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辦案結果】周乃文律師向東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提交了詳細的取保候審申請及辯護意見,著重從證據不足角度進行闡述。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為周乃文律師提出的觀點具有一定合理性,現有證據確實存在諸多疑點,對岳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最終,決定對岳某取保候審,由岳某的丈夫作為保證人,并出具了取保候審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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