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法律的舞臺上,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關乎著當事人的自由與未來。陳某因為介紹賣淫,一審判處實刑,二審更換周律師處理,成功為其改判緩刑,免除牢獄之災。
【案情回顧】陳某,1986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廣東湛江人。2022年1月13日,陳某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被釋放,2月19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8日被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3年,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介紹賣淫罪對陳某提起公訴。一審(2023)粵1971刑初1083號刑事判決中,陳某犯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周乃文律師在二審階段接受委托為其辯護。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1、周乃文律師指出,犯罪情節方面,,陳某在介紹賣淫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其參與介紹賣淫的次數有限,涉及的人員范圍不廣,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相較于主犯,犯罪情節較輕。2、悔罪表現方面,陳某自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認罪態度良好。且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各項規定,未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充分顯示出其深刻的悔罪態度。3、再犯風險方面,陳某此前并無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其家庭環境穩定,有親屬愿意對其進行監管和教育,回歸社會后,在良好的家庭氛圍影響下,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社區影響方面,經調查了解,陳某所在社區愿意協助對其進行監督和矯正。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反而更有利于其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辦案結果】
二審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周乃文律師的部分辯護觀點,作出【(2023)粵19刑終766號】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陳某的定罪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對陳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陳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成功將一審的實刑判決改判為緩刑,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