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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6-01-04 10:20:07 | 地區: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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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5月單位已經找本人談話公司準備裁員,補償金只給1.5萬(20年工齡),本人不同意,于是單位出了一個員工告知函,大概內容是:公司經營困難,從6月開始工資只發放最低工資標準并正??凵绫€人應繳部分(本人理解是到手低于最低標準),而且工資不能保證按時發放。本人在告知函上簽了不同意這個條款,本人的理解是單位想用這種方式逼迫主動離職,不用支付補償金。請問,如果單位真的這樣做了,后續我應該怎么辦? 注:1、本人想可以拿補償金的情況下跟單位解除關系。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但銀行流水可以證明2年來都是以一個固定的金額發放。 3、現在單位狠抓紀律,所以律所請不要上班時間打本人電話,如果你們愿意回復,可以郵件 170118135@qq.com 謝謝!